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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学生兵役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27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大发〔2018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军区征兵工作规范》、《黑龙江省兵役登记暂行办法(龙征〔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佳木斯大学学生兵役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兵役登记。是对符合兵役年龄男性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是适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数质量及分布情况,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和文化状况,依法确定应征、免征、缓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并从中选定预征对象,为年度征兵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条  兵役登记的对象。我校当年12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大学生必须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当年12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本人自愿应征的,也可进行兵役登记。

第三条  兵役登记时间。每年11日开始,630日结束。

第四条  我校兵役登记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学院各年级适龄公民的名单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五条  兵役登记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业务培训。负责兵役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兵役登记程序方法、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标准条件等。

2.发布通告。发布《兵役登记通告》,明确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时间、地点、方法及有关要求。

3.宣传发动。一是利用我校征兵微信平台、易班、QQ群、微信群等网络手段进行宣传,二是运用集体宣讲、班团活动、晚自习课堂等活动进行宣传,三是通过悬挂标语、海报、电话咨询等方法广泛宣传兵役法规,特别是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法律义务,明确参加登记相关事宜。

4.设立工作站。我校兵役登记站设在学生工作部。由武装工作办公室(征兵办公室)具体负责我校兵役登记工作,各学院设分站,负责组织协调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

5.组织登记。各学院按照兵役登记通告要求,通知或组织学生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前往兵役登记站(“参军入伍地”)进行现场确认。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的,可委托学院辅导员代为确认。

6.初考初检。政治初考,主要查验适龄公民户口簿、学历证书,了解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体格初检,主要对适龄公民进行身体目测和病史询问。

7.做出结论。各兵役登记站(“参军入伍地”)根据初检初审情况,填写《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依法做出应征、缓征、免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并经辖区兵役机关发放《兵役登记证》。

8.入学核验。每年新生入学后,由各学院统一收取新生的《兵役登记证》,由向阳区武装部派出人员进行核验,对没有进行兵役登记的新生统一建立档案,及时督促进行兵役登记。

第六条  《兵役登记证》由适龄公民本人保管,是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获取

相应权利的凭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变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县级兵役机关申请补发。

第七条  已进行兵役登记符合服兵役条件未被征集服现役的适龄公民,大学毕业生在24周岁前,每年应持《兵役登记证》到发证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的,可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学校代为核验,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第八条  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可以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在其户籍信息中注明“拒绝兵役登记”。

第九条  对拒绝完成兵役登记工作、阻挠或妨碍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填报虚假兵役登

记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同辖区兵役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据《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7月起执行,由佳木斯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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