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学团工作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团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佳木斯大学少数民族学生进步奖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6-27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大校发〔201954号)

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少数民族学生全面发展、成长成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少数民族本科学生。

第二条 少数民族学生进步奖的评定坚持“规范管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按绩施奖”原则。

第三条 少数民族学生进步奖的获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少数民族学生总数的3%以内;奖励标准为200/人。

第四条 申请资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政治立场坚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信仰活动,评定学期内没有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2.学生本学期综合排名在本专业比上一学期提前10名,或提前幅度达到30%(含)以上;

3.德育学分不低于1.5分;

4.体质测试达到学校评奖评优的相关要求;

5.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军事训练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文体活动,表现良好;

6.在《佳木斯大学学生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评奖程序

1.少数民族学生进步奖评定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具体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和实施,每学期评定一次;

2.奖项评定采用学生申请、学院(部)初评、学校审核的方式开展。学生本人虽具备评选资格和评选条件,但不提出申请者,视为弃权;

3.申请少数民族学生进步奖的学生,向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评选要求确定初选名单后,报学院(部)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名单,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4.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申请资格和项目比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通过,发放奖金及奖励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912月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XML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