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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5-3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本科生等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本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参军入伍、因病等原因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凭录取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办理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需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制度,提前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而准予毕业的按规定年限收费,延迟年限的按实际学习年限收费。

第二节 学业年限与留、降级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口腔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标准学制五年,其他专业标准学制四年。允许学生在标准学制规定基础上提前一年或延迟三年毕业。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提前半年修满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学校批准可先工作实习半年后,返校按规定程序领取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学习成绩在补考后仍有10学分(含)未通过者,或每学年学习成绩补考后仍有15学分(含)未通过者,作跟班试读处理,试读期为1年,试读期间如有1科(含)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并在期初重考(含缓考;实践环节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仍不及格者,或因各种原因未参加补考者,作留、降级处理。留、降级的学生应相应缴纳全年的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试成绩达到及格(含及格)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学生留、降级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后续课程,课程考核安排在期初补考进行,考核不及格的,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可随降入班级再次修读。学习后续课程1学期不多于3门,原则上实践类课程不得修读。留、降级学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公共选修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二档制(合格、不合格)。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学期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出勤、听课、提问、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测验等)为辅,考试课程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控制在30-40%,课程总成绩为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之和。

考查课程成绩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课堂提问、讨论、课外作业、习题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期末考试成绩等的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以平时成绩为主,结合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选修课程与公共选修课程成绩,按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一般不进行期末考试。

平时成绩的考核办法及所占比例等都应在学期授课计划中明确规定,并在开课前向学生说明。

第十八条 单独开设课程的实验课程成绩的评定,以平时考核为主,也可辅以必要的考试。实验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需跟随后续年级补做。不单独开设课程的实验课程,也要进行考核,并按一定比例记入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经考核或答辩不及格者,需跟随后续年级补做。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程,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参加由体育教师指定的适合本人情况和特点的体育活动,经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须持学校医院诊断或相关证明,在课程考核前1天向本学院申请,经学院同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在补考中安排。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将被视为缺考,凡缺考者不准参加下学期期初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取消该门课程成绩,视其违纪、作弊情节予以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三条 各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为了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计算绩点的成绩仅限于初修成绩,补考后的成绩无效。

课程绩点:成绩<60分,补考成绩,绩点=0;成绩≧60分,绩点=(成绩-50)/10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允许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双学位,辅修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如辅修双学位开设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一致,经学校审核后,可免修该门课程,该门课程成绩按主修专业课程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学生创新创业学分。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活动,并将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学分,计入学生学业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佳木斯大学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诚信信息,建立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学校对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并建议学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节 补考与免修

第二十八条 对已考试通过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申请补考,最终成绩按补考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补考学生不得办理缓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修。补考成绩记载方式:低于60分,按卷面实际分数记载;高于60(60),按60+(卷面分数-60)×0.5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在前1学年学业成绩平均达到80分及以上水平,且无补考的,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可以申请提前自学课程,提前自学的课程其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1次。提前自学课程考核在补考中安排,考核通过者可以免修该门课程。公共体育课、思想政治类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特定的课程一般不能提前自学。

第五节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限1天以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审批;请假期限3天以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同意,并出示有关证明,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批;学生请假期限4天至1周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生请假期限超过1周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每天按6学时计)。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所学习课程(含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在班级前40%的;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参加其他专业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在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其他可证明成果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六)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允许进行1次专业调整,专业调整时间安排在第2学期。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的其他要求

(一)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三)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四)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跨批次转入高批次专业;

(五)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原则上在本专业完成学业,也可根据学生志愿及学校办学情况,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转入相关专业;

(六)不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须降入下一年级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按照学校具体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交教务处汇总;

(二)学校根据专业办学条件确定相关专业转入人数;

(三)学校根据专业容量和学生报名人数,综合确定转专业考核方式;

(四)学校根据转专业条件与要求,参考考核成绩,拟定转专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同意后拟定转专业通知书;

(五)获批后,学校拟定通知书,转专业学生持通知书办理转专业事宜,学校予以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申请转学。具体条件为:

(一)学生患有疾病的(转学时需提供转入、转出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住院及检查证明);

(二)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的(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学学生名单及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的(如专升本等);

(六)转入、转出学校在同一个城市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生申请,可以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息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病假累计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特殊原因(如意外事故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因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本科学生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因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申请休学创业,经学校评估批准后可保留学籍8年。

第四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停发各类奖学金和补助费等;

(二)因病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病休期间可按学校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年。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提前2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须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

(二)对要求复学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八节 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及时办理离校手续而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在学校规定或允许的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或允许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申请可给予1次补考,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机会(除补考外,均随下一年级进行),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双学位并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学校颁发辅修双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超过2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十三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或逾期2周者,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五条 学生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研究生部确定。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计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六十七条 学习课程的重修

(一)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且原则上每门课程只能重修1次,重修的学生应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二)学生课程重修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按60分记载,低于60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六十八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需在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及有关证明,报研究生部审批;

(二)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六十九条 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旷考的学生可允许重修并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记载按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执行,并注明重修。

第七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生旷课、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以零分计,随下一年级重修并参加考试。

第七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节 转学与转学科(专业)

第七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研究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七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原学科(专业)学习,但必须符合当年国家关于研究生录取的有关政策,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可以提出转学科(专业)申请 

(一)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

(二)研究生对拟转入学科(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成果;

(三)在学制时间内,研究生发生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出据诊断证明确属不能在原学科(专业)继续学习; 

(四)因导师调动工作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学科(专业)无法调整安排他人继续指导;

(五)转入学科(专业)相近或相关联的;

(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分流机制的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七)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学科(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七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科(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医学学术型学位转为医学专业学位的;

(四)通过破格录取的;

(五)复试结果未达到原学科(专业)录取要求,校内调剂到其它学科(专业)的;

(六)急需发展且生师比较低的学科(专业);

(七)申请二次转学科(专业)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科(专业)理由的。

第七十七条 学生转学科(专业),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导师、原学科及学院负责人同意;

(二)转入学科、学院负责人同意;

(三)研究生部审核;

(四)学校领导审批;

(五)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允许学生到所申请转入的学科(专业)学习。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科(专业)后,需按照新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个人培养计划,原修学位课程与新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承认其所修学分;不一致者,需补修所缺学位课程。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七十九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休学

(一)在一学期中因病等原因请假超过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完成学业,且在一个月内不能治愈者;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课程学习阶段因生育不能正常参加课程学习者;

(五)创业的学生可以灵活的学习形式申请休学,但不能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

(六)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八十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导师、学科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为1年,连续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八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在休学前2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无需注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得中途申请复学,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2周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疗部门诊断,出具诊断书证明康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节 退学

第八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未注册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八十五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导师或培养单位或本人提出,报研究生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退学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八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后2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的研究生,退回定向培养单位。

第六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6年。学生可申请休学创业,休学创业的年限不超过8年。

第八十八条 超过学制未如期完成学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和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批后,按规定报到注册,但不能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八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九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学业成绩和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学校不再受理其修读事宜。

第九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但处于休学期的学生不能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十二条 学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教育部注册。

第九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并追回,同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同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十六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核实报学校审批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十七条 学生应当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学生应当在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领导下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九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〇〇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〇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一〇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一〇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一〇四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一〇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章 学生奖励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〇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〇七条 学校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第一〇八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实行校、院两级公示制度。

第一〇九条 学生获得各类奖励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奋发向上,思想积极要求进步;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其行为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校纪,自觉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体活动及军事训练,身心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每学期能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一一〇条 凡评奖、评优学期或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或受到党、团内处分的;

(二)公共体育课成绩未达标的;

(三)所修读课程有补考或重修的;

(四)德育学分低于1.5学分的;

(五)因各种原因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14天的;

(六)无故未参加军训的;

(七)在《佳木斯大学学生诚信档案》中有不良记录的。

第一一一条 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一一二条 评选时限

(一)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1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1次,在下一个学年上学期开学后2周内评选结束;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在学生毕业离校前2周内结束。

第一一三条 奖学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一一四条 学生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程序

(一)辅导员在班级综合考评小组意见的基础上,按评选比例和名次确定初选名单报学院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学院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三)经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确定评选结果。

第一一五条 研究生的其他奖励,可参照此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节 本科学生奖学金

第一一六条 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单项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包括学习标兵、道德模范、创新创业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等。

第一一七条 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综合奖学金评比以专业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按学期进行评比。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具备评选资格学生的上一学期的学习成绩从高到低排出顺序,分等级按评选指标数从高到低确定获奖人员名单,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二)单项奖学金评比办法各学院自定,经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评选审定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三)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可兼评;

(四)获奖人数按比例,不足整数按四舍五入上下浮动,如果上一个等级因条件限制无法评足可将指标数转给下一等级,但总名额不得增加;各学院在指标分配时可适当调整,但总名额不得增加;

(五)一学期内修读课程门数大于计划开出的课程门数的学生,成绩按从高到低(取得学分)顺序,排列到等于开出课程门数计算。

第一一八条 等级、比例、金额、奖励办法 

(一)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6%评定;

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二)单项奖学金不分等级,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三)奖励办法

1.获奖学金者均颁发奖励证书,发给奖学金,获奖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在校、院表彰奖励大会上予以公布、表彰;

2.各种奖学金一次性发放。一等奖学金奖金为500/每学期;二等奖学金为300/每学期;三等奖学金为200/每学期;单项奖学金为200/每次。

第三节 本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第一一九条 学校本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

第一二〇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20%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活动,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3%。

第一二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二)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工作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胜任承担的工作,并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主动帮助同学解决困难,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当学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50%

(四)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3%。

第一二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二)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在校期间,在各方面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秀,能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有正确的择业观,服从国家需要,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六)综合考评平均名次在班级的前20%,至少三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七)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八)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表现,未受过各种处分;

(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一二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委会成员精干团结,有凝聚力、号召力,密切联系同学,积极肯干,以身作则,坚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其他各项活动,作风民主,成绩显著;

(二)具有朝气蓬勃、积极上进、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团结互助、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当学年度班级成员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现象;

(三)学习目的明确,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平均成绩良好;

(四)校园文化生活健康丰富,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全体成员均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0%

第七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一二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于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如其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一二五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原给予处分的基础上视情节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第一二六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给予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一)策划、怂恿违纪行为的或积极参与违纪行为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四)违纪后,认错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六)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第二节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二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一二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含休学期间),给予记过(含)以上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

第一二九条 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促使打架事态发生并扩大者,或邀集他人为自己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殴打他人而未伤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或策划者(无论本人是否在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园滋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持器械打架者(无论在现场是否使用),加重一级处理;

(七)打架后被打者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给予警告处分;打架者强行要求被打者“私了”,加重一级处理;

(八)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者故意提供伪证,加重一级处理。

第一三〇条 偷窃、诈骗、侵吞、勒索、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诈骗、侵吞、勒索行为之一,涉及财物价值较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财物价值较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确认有偷窃、诈骗、侵吞、勒索行为但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

第一三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

第一三二条 收听、观看、阅读、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含淫秽、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像、网页的,或者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

第一三三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与对方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对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酒后滋事者,加重处理;

(三)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证书、印章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六)侮辱、谩骂、诽谤、诬陷、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九)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宿舍、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二)私自下江、河、水库、池塘等水域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十三)对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一三四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窃取、泄露他人稳私、商业秘密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一三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寝室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寝室管理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同性成员,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提供寝室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不经请假夜不归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扰乱寝室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学生寝室作息时间,寝室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寝室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七)违反寝室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八)擅自在寝室饲养宠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寝室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一三六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被学校认定为违纪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学生在考试中被学校认定为作弊(不含本规定第一二五条(四)中所列情形)的,给予记过处分;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三七条 对旷课(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和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学生,给予以下处分

(一)除按规定允许的自修课程和所选课程冲突,经学院批准减少部分听课时间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到50-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不经请假擅自离校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一三八条 在生产、教育实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节 违纪处分的实施

第一三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程序、管理

(一)学生纪律处分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部、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学生纪律处分,具体由学院分管领导负责;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分别由各学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在各类考试中,被学校认定违纪、作弊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讨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违纪、作弊情节严重的、拒不签字态度恶劣的、两次以上作弊的学生,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五)学生违纪事实发生后,由相关部门会同各学院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

(六)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八)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一四〇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享受奖、助学金者,受校纪处分后,奖、助学金取消,并取消处分期限内评选奖、助学金资格;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经一个学期以上考察,对错误有较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可恢复其贷款;

(三)涉及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节 申诉受理

第一四一条 学校设立佳木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生申诉委”),代表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并做出处理。

校学生申诉委主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管办公室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部(处)长、纪检监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团委书记、财务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研究生部部长、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担任。

校学生申诉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一四二条 申诉人必须是学校在籍的研究生或本科生。

学生对涉及本人权益(包括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等)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生申诉委。学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5日内不答复的,可以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诉;特殊情况下,学生也可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一四三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学院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一四四条 学生提起申诉,应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所在学院的年级、专业、班级;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理由;

(五)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一四五条 校学生申诉委在收到学生的申诉书之后对其进行审查,对不予受理的申诉,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一四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被受理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申诉的;

(五)就同一事由,已经向校学生申诉委申诉并由校学生申诉委做出处理答复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一四七条 校学生申诉委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机关提交答辩状、做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第一四八条 校学生申诉委组成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一四九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校学生申诉委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查。校学生申诉委根据情况定期、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

第一五〇条 校学生申诉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校学生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校学生申诉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诉人的原处分(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一五一条 校学生申诉委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所在学院的年级、专业、班级;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诉的要求及主要理由;

(四)被申诉人做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

(五)校学生申诉委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

(六)校学生申诉委的处理决定;

(七)告知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决定日期;

(九)加盖佳木斯大学公章。

第一五二条 校学生申诉委在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后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被申诉人应当将决定书存入申诉人档案。

第一五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校学生申诉委,校学生申诉委予以终止处理。

第一五四条 申诉人提起校内申诉或者行政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一五五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节 处分解除

第一五六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范围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

第一五七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积极要求上进,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学校,靠近党团组织;

2.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认真改正错误的积极态度和表现,评议中得到班级4/5以上同学的认可;

3.自处分生效之日算起原则上满1年(毕业年级的学生至毕业前),不够时限不予解除;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良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新的违规违纪行为;

5.受到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教育和考查。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至处分解除止,学生要主动向辅导员做口头或书面思想汇报,辅导员按年度做出书面鉴定。

(二)解除警告处分的条件

1.具备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2.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受到院级以上(含院级)表彰奖励1次。

(三)解除严重警告处分的条件

1.具备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2.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受到院级以上(含院级)表彰奖励2次。

(四)解除记过处分的条件

1.具备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2.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奖励1次或院级以上(含院级)表彰奖励4次。

(五)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条件

1.具备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2.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六)特别条件: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下列条件具备其中1条可直接申请解除处分

1.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有立功表现; 

2.为学校做出重要贡献;

3.争做好人好事,受到学校和社会赞扬,并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4.本科生通过外语六级;

5.本科生考取硕士研究生;

6.在受到处分的1学年内,平均成绩达到80分(含)以上。

上述条件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组织认定。

第一五八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符合条件者由班级填写评议表,向学院提出申请,同时上报有关材料(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民主评议表、成绩单、辅导员书面鉴定、获奖证书原件等);

(二)学院审核解除处分所需材料,并签署意见,通过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记过(含)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解除。

第一五九条 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

第一六〇条 毕业生离校前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性质恶劣的加重处分,并且不再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六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

第一六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六三条 本规定自20199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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