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学团工作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团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 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30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认定机制,推进教育精准资助、精准育人,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所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无证明的学生可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需学院开具证明,由学生辅导员、学工办主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各学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健全认定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班级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包括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寝室长、普通学生代表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普通学生代表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开学一个月内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身份核验。各学院要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

(四)学院认定。学院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系统比对、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三个困难等级,具体为:

1.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至第(六)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具体由各学院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2.困难。将第(七)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具体由各学院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3.一般困难。原则上将第(八)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各学院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五)结果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并公布学校和学院二级举报电话。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和相关凭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佳木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存档,《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和相关凭证由各学院存档。本年度佳木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各学院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不定期随机抽查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资助资金发放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佳木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改稿)》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佳木斯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XML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