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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本科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30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木斯大学本科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佳木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为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应由学校集中安排住宿、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批,学校复核、备案,方可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第三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一)因身体疾病不能在寝室正常生活,必须在父母或监护人的照顾和陪护下在校外住宿,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确认的;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甲等医院心理科(精神科)出具诊断证明,或经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评估,认为在父母或监护人陪护的情况下可以坚持在校学习,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

(二)已结婚,本人自愿申请校外住宿且出示结婚证明的;

(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且能够进行陪读,由学校确认为可以在校外住宿的其它情况。符合此类条件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寝室床位

第四条 申请校外住宿办理的时间

(一)每年3月、9月集中申请、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开学两周内办理完毕;因极特殊原因必须到校外住宿的,可随时提出申请;

(二)校外住宿手续每次审批的有效期限为一学年,逾期继续在校外住宿的,需重新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第五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办理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

1.有校外住宿意愿且符合校外住宿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携带父母或监护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父母或监护人的陪同下,到辅导员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在辅导员指导下填写《佳木斯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附件1)、《佳木斯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附件2),父母或监护人当场签字确认;

2.如因疾病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需要到校医院签字确认;

3.经审核不具备申请校外住宿条件的,由辅导员向其说明情况,直接退回;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审批。

(二)学院审批

在校外住宿学生的申请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在《佳木斯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相关佐证材料建档留存。佐证材料应包含《佳木斯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佳木斯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市(地)级以上医院(专科或三甲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有效期内的租房合同(或佳市当地房产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中第三条者提供)等。

(三)手续登记备案

各学院将符合校外住宿条件的学生名单转至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同时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备案;需要办理退寝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公寓办理退寝手续。

第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

(一)各学院是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主体,负责对校外住宿学生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文明安全教育工作。各学院要建立校外住宿学生管理档案,全面掌握本院校外住宿学生的居住信息,对校外住宿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实地走访,及时掌握学生动态,确保其按时出勤,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向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报告。

(二)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校形象,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向学院汇报校外住宿期间表现,严格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参加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如有违纪行为取消其申请校外住宿资格,同时加重处理。

(三)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应督促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注意安全、遵守校规校纪、按时返回住宿地,如更换住宿地需要及时向辅导员报告。父母或监护人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学生辅导员通报情况。

(四)各学院在履行学生校外住宿审批手续时,要采取适当形式,掌握学生居住房屋所有人基本信息,确保房屋所有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并对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巡查、走访提供配合与支持。

第七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及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应承诺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安全责任自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等损害及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承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校外住宿学生的返校住宿

学生校外住宿期限结束或中途决定放弃校外住宿的,应向学院申请返回学校寝室住宿。返校住宿学生需填写入住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到后勤管理处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入住寝室由学校重新分配,如原床位已入住他人,要服从学校调配。对于校外住宿超出规定期限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各学院要及时对学生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发现问题按《佳木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对校外住宿的学生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做到履好职、尽好责、把好关,对于因把关不严、检查不实、审核不细、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校外住宿指除了在学生公寓以外的一切住宿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佳木斯大学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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