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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改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30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改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改稿)》


佳 木 斯 大 学

2017831


校长办公室  2017831日印发

共印:15


附:

佳木斯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教财[2007]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学生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相应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部署,各学院组织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院须成立院级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全体学生公布评审办法和评选名额。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需要班级提供民主推荐意见。

3、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行公示制。各学院要将评选结果向全院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各学院将评审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进行汇总审核,并进行全校范围内的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送省教育厅和财政厅。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均能发放给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二条 加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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