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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发布日期:2022-05-3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佳木斯大学团委

责 任 人:承办人(A角,B角)、校团委书记

二、权力运行依据

依据《佳木斯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三、学生干部选拔及任免办法

(一)学生干部的任用原则:

1、佳木斯大学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正、择优”的前提下进行,采取自荐与推荐等方式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2、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等形式产生。

3、充分考虑到男女比例、年级比例及专业比例。

(二)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有正义感和较强的责任心,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学习态度端正,有较强的钻研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能够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4、热爱本职工作,乐于奉献,务实肯干,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5、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团结协作精神,在同学中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6、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7、有较强的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

8、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坚决同法轮功等一切邪教组织作斗争,敢于向一切不良现象及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9、承认全国学联、省学联、市学联及佳木斯大学学生会的章程。

10、日常生活艰苦朴素,严格遵守《佳木斯大学大学生行为规范》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生干部的免职规定:

1、学生干部每年换届一次,任期期满后,学生干部自动离职。

2、对于在上一届表现突出者,在个人提出申请后,可考虑继续留任,对于表现一般或较差者,不再任用。

3、凡是发现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免去学生干部职务。

4、每学期德育学分不满1.4分者,免去学生干部职务,并不得再任用为学生干部。

5、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以上处分者,对其进行免职,并不得再任用为学生干部。

6、每学期有一门功课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若有二门以上(含二门)功课不及格,免去其职务。

7、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使集体利益、声誉受到严重损失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并不得再任用。

8、学生会干部每月签到不足规定次数者,第一次上交书面检讨,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免职。

9、有事不能参加会议、值班、活动者,应事先向主管老师说明情况,无故缺席三次者免去其职务。

10、因故自动提出辞职的学生干部,经批准后可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

四、申请与受理

1、所需材料

申请人需填写《佳木斯大学学生会后备干部自然情况登记表》,由所在学院团委审核后上报校团委。

2、受理

承办人根据我校当届学生会的预留人员数量和要求,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各学院团委。

五、考核与录用

1、采取学院推荐的方式,初步确定学生会成员名单。

2、采取面试、笔试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三轮考核。校团委组织相关人员分别同全体学生干部进行个别谈话,对他们的个人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所有新增成员均需参加竞选演讲和笔试考试。

3、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认真听取各学院、学生会各部的反馈意见。

六、公开公示

团委将审议通过的拟吸纳学生会后备干部名单下发至各学院团委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办事时限

收到《佳木斯大学学生会后备干部自然情况登记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

八、监督检查

执行《佳木斯大学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佳木斯大学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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